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向导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缴分比例如何确定工工工工工工

临时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工工工工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知识问答工工

如何办理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工工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工工

如何查询养老待遇工工工工工工

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工工

什么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工工

私营企业如何参保缴费工工工工

补充医疗保险工工工工工工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工工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工工工工

门诊就医、购药及IC卡的使用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工工工工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工工工工

用药、诊疗与服务设施范围工

住院就医流程工工工工工工工

住院医疗分的支付和补助工工

单位集资建房款须知工工工

二手房贷款须知工工工工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表

商品房贷款须知工工工工工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细则工

住房公积金支取细则工工工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向导

一、受理部门:
  省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市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科

二、受理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豫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来豫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发证、照;依法对登记注册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对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工作。

三、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跪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受理条件;
(含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一)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①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
  ②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确认书;
  ③项目建议或立项、可研报告及其批复;
  ④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⑤其他有关文件。
  
  (二)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企业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批准证书副本(一);
  (4)合同、章程及其批复;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7)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职文件;
  (8)投资方董事委派书,担任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人员中,外籍人员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境内人员需填写主要人员登记备案表,董事长需填写法定代表人员登记表;
  (9)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10)其他文件。
  2、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除变更企业名称、住所(除生产场地外)、企业人员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可直接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外,企业类别、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权转让、质押及生产场地等登记事项变更,均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批准后三十天内;再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情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变更住所应提交所使用证明;变更董事人员应提交委派书和有效身份证明;转让股权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金、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3、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中止合同,自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或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核销证明;
  (5)交回原营业执照、公章;
  (6)其他文件。
  
  (三)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驻豫分支机构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l、分支机构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驻豫分支机构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2)原登记主管机关(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可进行独立法人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盖章,执照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4)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经董事会成员共同签字的董事会纪要,其内容包括: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理由;核拨营运资金数额(办事机构免交),确认负责人任职书等;
  (5)隶属企业批准证书及验资报告;
  (6)注册地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书;
  (7)其他有关文件。
  2、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延期登记。
  (1)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
  (2)分支机构办理延期登记手续,提交盖有当地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原办事机构变更为经营性分支机构需原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函和盖有当地登记主管机构公章的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的验资报告。
  3、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分支机构注销申请表;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交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证)、公章;
  (4)提供税务机构、银行出具的核销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1)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书;
  (3)总机构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
  (4)总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
  (5)代表(工作人员)简历、身份证明、照片(2张);
  (6)常驻机构住所的租赁合同和有关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另外,金融、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还应同时提交总机构最新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2、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增加代表
  (1)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代表本人填写人员登记表2
  (2)增加代表的批准书;
  (3)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任命书;
  (4)代表简历、身份证明、照片(2张);
  (5)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减少代表
  (1)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辞令;
  (3)交回代表证;
  (4)其他有关文件。
  (注:变更首席代表还需交回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住所变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住所的批准证书;
  (3)办公地租赁合同和有关证明;
  (4)交回原登记证及代表证;
  (5)其他有关文件。
  名称变更
  (1)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靴;
  (2)变更名称的批准证书;
  (3)总机构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变更名称的证明及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4)交回原登记证、代表证;
  (5)其他有关文件。
  延期登记
  (1)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2)有效期内的批准证书;
  (3)业务活动总结;
  (4)交回原登记证、代表证;
  (5)其他有关文件。
  3、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表,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批文;
  (2)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工 伤 保 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的一种社会制度。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受雇人负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及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废者安排适当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共有九大类、102种。

  《中国职工安全卫生百科全书》将工伤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一项社会保险项目从1884年德国制定《劳工伤害保险法》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世界已有15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占163个有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和地区总数95% ,其普及率比养老保还高。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枝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贵遭到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OOO年十月十八日

                       失 业 保 险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年龄范围内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就业后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由国家或社会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基本目的就是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1986年失业保险制度开始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暂行规定》。

  根据1999年1月22日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我国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这里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具体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工要求的;

  失业保险的终止条件是:
  ①重新就业的;
  ③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职工失业后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现金。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交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 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①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④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以郑州市为例,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是从1992年11月 1日实行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1992年10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个人从1992年11月起缴费,此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此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当月起个人开始缴费,具体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的确定详见下表。

缴费时间
缴费企业类别
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缴费比例
企业
个人
         
         
         
         
         
         
         
         
         


  职工的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标准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奖金和各项津贴、补贴等。 从表中可以看出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工资是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确定的。政策还规定,缴费工资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本市(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俗称封顶数), 最低不能低于本市(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俗称保底数)。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退休后养老金发放能否有保证,这是职工朋友们最为关心的。参保职工请放心,养老金发放绝对有保证。因为,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险政策、也是法律赋予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强制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由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经办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所需经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单位和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进行统筹和支付。基金管理实行的是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当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收不抵支时,由政府予以支持。郑州市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已有一定规模,十几年来保证了支付需要,共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40多亿元,特别是自1998 年6月按国务院要求实行“两个确保” 后,养老金发放始终做到了按时足额,而且这个政策将来也不会发生变化。即使有一天养老金真的出现了支大于收,积累基金用完了,也会有政府财政的支持确保发放,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因此,职工现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将来退休时养老金的发放是有保证的。

                     临时从业人员如何缴费

一、临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如何缴费?
  临时从业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统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人员可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业务窗口缴费,或在同一缴费年度内根据自身情况,采取逐月缴费、季度缴费、半年缴费或年度缴费的方式缴纳本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临时性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与国有企业参保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停保、转移、续保等手续。如因回乡或到外地就业等原因本人不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中按个人缴费比例记入的累计储存额(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临时性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在职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二、退休后享受怎样的养老待遇?
  凡参加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从业人员或自由职业人员,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待遇按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计算。
  其中缴费满15年以上者,由社会养老保险金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对拒绝参保缴费者如何处罚?
  参保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如实申报参保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对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分别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拖欠养老保险费的,按照规定日加收滞纳金。

四、临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地点及电话
  郑州市统筹办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厅(棉纺东路55号)电话:7940940
  郑州人力资源中心市场(金海大道95号)电话:8971145
  郑州人力资源市场(陇海西路387号)电话:8865523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企业在为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企业自身效益按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和比例为企业职工另外办理的一项养老保险。它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是在保证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基础上,为提高生活质量,获取更高待遇而参加的一种补充性保险。打个比方,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对离退休人员来说是雪中送炭的话,补充养老保险就是锦上添花。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
   (一)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而补充养老保险则视企业自身的效益情况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除按规定的比例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外,其余部分列入社会统筹。而补充养老保险不进行社会调剂,其本息均记入个人名下。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而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承担(企业在征得职工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工个人储蓄性保险并入补充保险金内)。
  (四)享受时限不一样。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工退休后的生存期间内均可按规定的比例每月领取养老金,而补充养老保险原则上是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性或分数月发给本人。

三、充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和缴纳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全国统一制度并轨的通知》(郑政文[1998]147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数额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两个月的总额,所需费用在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开支,其余部分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开支。

四、参加补充养老保险需携带哪些证件?
  答: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为本企业职工办埋补充养老保险的决定。”
  (三)企业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五、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应携带哪些手续?
  答:
  (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经劳动部门审批同意退休)。
  (二)企业下达的同意该职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三)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应得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六、职工在职期间调动工作时其补充养老保险怎样办?
  答:职工在征得企业同意调动工作单位时,其补充养老保险随本人一并转移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


                               郑州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如何办理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在为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企业自身效益按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和比例为企业职工另外办理的。项养老保险。它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是在保证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基础上,为提高生活质量,获取更高待遇而参加的一种补充性保险。打个比方,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对离退休人员来说是雪中送炭的话,补充养老保险就是锦上添花。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一)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而补充老保险则视企业自身的效益情况由企业自主决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基本养老保险除按规定的比例记人职工个人帐户的金额外,其余部分列人社会统筹。而补充养老保险不进行社会调剂,其本息均记入职工个人名下。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而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1承担(企业在征得职。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工个人储蓄性保险并人补充保险金内)。
  (四)享受时限不一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退休后的生存期内均可按规定的比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的审批表和企业下达的每月领取养老金,而补充养老保险原则上是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性或分数月发给本人。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和缴纳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全国统一制度并轨的通知》(郑政文[l998]147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数额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两个月的总额,所需费用在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人企业管理费开支,其余部分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开支。

四、如何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参保单位申请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时,应携带如下材料
  (一)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为本企业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决定。”
  (三)企业职工花名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

五、职工退休后应如何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
  参加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年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后,凭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的审批表和企业下达的同意该职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办理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应得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六、职工在职期间调动工作时其补充养老保险怎样办?
  职工在征得企业统一调动工作单位时,其补充养老保险随本人一起转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统筹办缴费申报登记科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的主管人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向申请登记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3、申请登记的参保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合问登记表》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交由市统筹办社会保险登记主管人。
  4、市统筹办社会保险登记主管人对登记单位的填写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发给《社 料会保险登记证》。
  5、登记单位领到《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可根据本单位的人员情况办理参保手续。

二、新增职工如何办理参保?
  各类企业对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应到市统筹办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其业务程序是:
  1、用人单位劳资专管员携带被参保人的档案资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征缴业务口主管人处进行审档。
  2、根据审档情况,符合参保条件的,主管人发给《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各企业劳资专管员,按照《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各项填写要求进行填报。
  4、将填报好的《临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报送各业务口主管人进行核对。
  5、经主管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各主管人业务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
  6、按照规定的业务办公时间进行输机,打入征缴计划进行征缴。

三、参保职工停保手续如何办理?
  职工因退休、死亡、辞职、除名、终止合同等原因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均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业务主管人窗口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其业务程序是:
  1、企业劳资专管员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所属的主管人处出具职工停保的原因及相关资料。
  2、业务主管人对企业劳资专管员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郑州市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交由企业劳资专管员。
  3、企业劳资专管员按《郑州市社会保险系停保登记表》各项要求进行填报,并交由业务主管人进行审
  4、业务主管人根据审核情况,符合停要求的加盖主管人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
  5、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内进行输机,打入计划。

四、如何办理职工恢复参保和接续?
  职工应各种原因在原工作单位停保后又找到新的用人单位时,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有新的用人单位劳资专管员到社会保险机构所属业务窗口办理职工恢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业务程序是:
  1、新的用人单位劳资专管员携带职工原工作单位《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职工缴费情况查询表等相关资料到相应的业务主管人窗口进行审查。
  2、主管人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发给《郑州市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一式三份。
  3、劳资专管员按照《郑州市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各项要求填写并报业务主管人进行审查。
  4、业务主管人进行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加盖业务主管人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
  5、按照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输机,打入计划,进行征缴。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怎样办理参保职工市内流动时养老关系的转移?
  凡原单位在保职工调入新参保单位的,均应有原单位劳资专管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的业务主管人窗口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市内转移手续,其业务程序是:
  1、 劳资专管员必须携带职工参保手续和调动职工的劳动关系到相应的主管业务窗口进行审核。
  2、 主管人根据审核情况,符合要求的发给《郑州市职工的劳动关系转移通知单》一式四份,原企业劳资专管员根据表内各项要求认真填写。
  3、 将填报好的《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交由业务主管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加盖主管人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
  4、 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内进行输机,打入计划,进行征缴。

二、如何办理保职工跨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职工因各种原因由参加市属统筹的企业调入参加区属统筹企业工作的,均应办理跨区流动转移手续,其业务程序是:
  1、工调动前工作单位劳资专管员携带职工调动的有关资料到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的业务主管人窗口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发给《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五份,交由职工原工作单位劳资专管员进行填写。
  2、职工原工作单位劳资专管员按照《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各项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印鉴,注明经办任何经办日起,而后分别到调入单位、转入社保机构加盖印鉴,并注明经办人和经办日期。
  3、职工原工作单位劳资专管员按照《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到市社会保险机构账户查询业务窗口打印转移职工账户结算担,并交由业务主管人审核。
  4、主管人将转移职工的账户结算单粘贴在《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上,并按规定加盖业务主管人办公印鉴和私人印鉴,并注明办理日期。
  5、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内进行输机、转移。

三、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市外调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职工因各种原因到市外、省外工作的均应办理市外、省外、转移手续,其业务程序是:
  1、职工原工作单位劳资专管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主管人窗口,出具职工调动的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业务主管人发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传移单》一式五份。
  2、职工原工作单位劳资专管员按照《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传移单》要求认真填写,其中职工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全称、账号、开户行和职工转入单位的全称必须填写清楚。
  3、职工原工作单位劳资专管员持《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传移单》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查询窗口打印转移职工的账户及结算单。
  4、业务主管人根据企业劳资专管员填报的《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传移单》和职工账户结算单按照市外、省外基金转移的有关规定分别计算机近转移金额并交由负责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加盖办公印签和业务主管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
  5、由负责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将《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传移单》转交财务科进行基金转移。

                      如何查询养老待遇

一、如何查询本人养老金标准?有疑问时怎么办?
  我市职工养老金的计算已实现自动化、职工退休时,由计算机根据确定的基本信息和职工的缴费情况自动计算并打印出《养老金标准明细表》职工本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单位查询,也可以到市统筹办咨询,或者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电话:7432211,或养老保险科电话:7941074、7941043。如有问题,本人可以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填写更正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到市统筹办养老保险科进行更正。

二、什么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企业离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其目的:一是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取到养老金,有效避免中间环节的截留、挪用;二是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三、那些提前退休人员减发待遇?
  根据《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等文件规定: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以及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如何办理终止手续?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家属应提供本人的死亡证、火化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由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结算关关抚恤金、丧葬费等待遇。

                    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监督与检查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号令)规定:
  1、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 应当给予支持、协助。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
  4、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5、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6、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二、处罚
  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征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如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交费单位逾期局部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车犯罪的,一发给予行政处分。
  6、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欣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什么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市政府的要求,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已于2000年11月全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意义何在?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企业离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不再由是统筹办拨付给企业,而是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给企业里退休人员。其意义在于:一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有效避免中间环节的截留、挪用;二是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因此,意义十分重大。

二、哪些人员属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是:离休、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休人员和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供养直系亲属人员。

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是如何实施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应注意那些问题?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0]241号文件。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到2000年11月已全部完成。具体模式市委托银行为每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人员建立一个养老金储蓄帐户,每月20日前由市统筹办将养老金足额拨付到委托银行(或邮局),并由银行将养老金分发到每个离退休人员储蓄帐户中,每月21日后离退休人员凭存折到银行领取养老金。广大离退休人员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1、 由于养老金拨付结算方式的改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改为每月的下旬,即每月21日以后的任何时间均可到银行领取。
  2、 银行将统一核发新的养老金存折,离退休人员本人接到所在企业通知后,应速到所在企业劳资或退管部门领取。

四、实行社会化发放如何领取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领到存折后,可以到发存折银行的任何一个通存通兑营业网点(储蓄所)领取养老金。例如,本人的存折市工商银行发的,那么他就可以到工商银行设在全市的各个储蓄所领取,也可以在我省大部分地区和全国许多城市工商银行的通存通兑网点领取。
  为了避免实行社会化发放后领取养老金重出现的问题,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第一次去银行领取养老金时,除应持存折外还要持离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交银行核对身份证号码、姓名是否正确,他人带领的还要出示带领人的身份证。

五、无身份证(户口薄)或身份证上姓名与存折上姓名不一致或者身份证号码业银行掌握的不一致,去不出钱的怎么办?
  由于我国银行目前实行存款实名制,所以,要求存折上的姓名是真是姓名,身份证好也必须正确无误,否则存折发生遗失后就无法挂失。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所用的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身份证号码填报有误,甚至一些高龄退休人员当时未办身份证或身份证遗失,出现上述情况要尽快与单位联系。
  一方面,无身份证的要尽快补办身份证,有身份证(户口薄上有身份证号的可代身份证)但与存折上姓名不符或身份证有误的,要向所在单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单位填写《基本信息更正表》保市统筹办办理更证手续。
  另一方面,有力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出面,到市统筹办开具证明,平证明和存折到银行领取养老金。

六、如何查询本人养老金标准?有疑问是怎么办?
  为了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实行社会化发放前市统筹办已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重新对全市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进行了审核,凡审核无误的,由单位和统筹办双方盖章,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存一份,统筹办存一份。因此,离退休人员本日昂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填写更正表,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报市统筹办养老保险科审核、更正。

                     私营企业如何参保缴费

一、私营企业如何参加社会基金养老保险?
  l、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9]134号文件规定: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参加养老保险;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在区社会保险机构参加养老保险。
  2、登记参保时,须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填写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家该单位公章后登记参保。

二、私营企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9]51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职工可根据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但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 6 0%,最高不超过300%,也可以在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60%、100%、150%、200%、250%、300%的档次内,任选一档缴费,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

三、私营企业参保人员增加、减少、转移及单位事项变更如何办理?

  每月 5日至 20日是正常办理各种手续的时间。各种手续的办理,社保机构都有相应的表格,由单位填写后并加盖公章交由业务大厅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办理。

四、私营企业职工个人账户是如何建立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私营企业职工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同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样,安州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

五、私营企业职工退休时养老待遇如何计发?
  私营企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法人代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 50周岁)后,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与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同样的退休养老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

1、什么人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原则和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委、省人大、省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述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单独列帐管理,用于对上述人员的医疗费补助,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经费除财政适当补助外,其余部分自筹解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也可参照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个人负担的医疗费部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即每人每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经批准长期门诊重症慢性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按照河南省省职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对公务员住院治疗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的补助标准如下表:

 

级 别
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经批准长期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自费项目除外)补助比例
处级(含)以下人员
50%
退休人员
60%
副厅级(含)以上人员
70%


2、什么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它可以为参保人员解决那些问题?

  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不超过工资总额4%的,从成本中支出。不住的范围和标准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研究确定。

3、怎样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省直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同时参加了大额疗费补充保险,费用同时缴纳。“天有不测风云”,假如参保人员患了大病,那么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就不必担忧了,大额医疗费裙补充保险将为他再支付不超过18万元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己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可按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准的缴费基数,向代发工资的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应缴纳的费用由单位通知开户银行。按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帐户中及时划拨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也可直接以货币形式向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费。

基本医疗险缴费标准
  l、参保人每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参保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不足一年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3倍的,按3倍的基数缴纳。
  3、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8%确定。
  4、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例如:职工小张、小王、老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假定郑州社平工资为800元/月,小张月薪2000元,小王月薪400元,老李退休在家,则小张个人每月需缴纳2000*2%=40元,小王需缴纳(按社平工资)800*60%*2%=9.6元,而老李则不需缴纳。

个人帐户资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的建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以后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将其分为两部分,分别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和杜会统筹基金帐户。
  具体做法如下:
  划入个人帐户的有:参保人缴纳2%的保险费全部;用人单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A45周岁以下交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工资,划入比例1%,B45周岁以上;按本人月平工资,划入比例2%,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划入比例4.5%。
  例如;李某44岁,去年工资10000元/年,王某52岁,去年年工资11000元,赵某66岁已退休,去年退休费为12000元,则李某个人帐户有(2%+1%)10000=300元/年,王某个人帐户有(2%+2%)11000=440元/年,赵某个人帐户有4.5%12000=540元/年,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后的部分构成。

个人帐户能支付的费用
  可以支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费用,以及在医疗过程中需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节约归己,超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个人帐户资金的计息方法
  个人帐户当年筹集部分按照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资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但不需缴纳利息税。

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可以继承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专用于医疗保险支付.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具体说,上年节余的资金可结转到下年使用,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上的剩余资金,经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后,可划入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如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笔钱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法定继承人。若无继承人,这笔钱将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内。

统筹基金可支付的费用
  主要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急诊留观病收入住院治疗的费用,以及长期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规定
  参保人住院需要个人自付起付标准金,然后进入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起付标准金(即统筹基起付线)按上一年郑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确定,2001年的起付标准为900元。以后年度随平均工资变动,起付标准金将做适当调整。参保人在一年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郑州年平均工资的5%确定。
  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的年平工资的4倍确定。2001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6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广泛性是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都在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共济性是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后,一旦生病住院或患长期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因此参保人员所花费的医疗费不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费用的风险由全部参保单位和人员共同分担。强制性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全部城镇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它不同于任何商业保险的自愿参加行为。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参保人员带来的便利
  1、使参保人员能够自己做主选择定点医院或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选择范围广,尊重参保人在就医时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2、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服务,门诊所需费用可随时用IC卡结算,简化就医时的各种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住院治疗的,只需预付少量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押金,剩余部分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结算。
  3、设立的个人医疗帐户,其资金归个人所有。帐户节余资金,视为银行存款并计息,可为参保人积蓄一定的资金。参保人调动时可随同转移,参保人死亡后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4、对参保人员一视同仁,尊重和保障参保人的健康权益。参保人员不会因单位经济效益不景气而延误就医,也不会出现对参保人报销费用拖欠现象。基本医疗保险分担国家、企业或个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的风险。通过实施共济性、互助性的保险制度,使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障。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功能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统筹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三部分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 是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
  大额医疗费补充险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是借鉴商业保险机制为职工建立的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形式。它是参保人员必须参加的补充保险形式。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金 由用人单位交纳或由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共同缴纳。由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将费用集中向商业保险公司再投保,并监督赔付全过程。
  公务员医疗补助 是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为保障公务员待遇水平不降低而建立的医疗补助制度。是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住院和长期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个人负担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是指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项目类似公务员医疗补助,但单位有更多的自主权。
  商业医疗保险 是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补充形式,是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国家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你尽了缴费义务即可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参保人应由单位按照规定,到省杜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门诊就医、购药及IC卡的使用

一、门诊就医流程及IC卡的使用
  1、参保人员持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诊,挂号室工作人员检查《医疗保险手册》
  2、参保人员到相关科室就诊,持医师开局的厨房或检查治疗申请到药房或相关科室划价后,到医保专用窗口进行刷卡记帐。刷卡时系统可显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状态,属正常情况的,刷卡后自动记帐并相应冲减个人账户余额,同时打印出专用收据(清单);个人账户金额不足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医院开局正规发票。
  3、参保人员持缴费单据和出访或检查治疗申请单到药房取药或到相关科室进行检查治疗。

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流程
  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时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调剂药品,药店工作人员映首先检验人、证、卡是否相符。相符的,到收款处刷卡记帐,个人账户金额不足的,以现金支付。定点零售药店将有关购药明细录入微机管理系统,同时打印氢弹、开具有效票据。参保人员清单或有效票据取药。

三、IC卡的丢失、补办
  1、当IC卡丢失时,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省份证到医保中心挂失。如果丢失以后又找到了,而此时已经做过挂失,则还需到生医保中心办理解挂手续;
  2、IC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提示输入密码,如果密码接连三次输入错误,则该卡会别系统锁死,以后如果要启用该卡,也必须到省医保中心进行解锁处理。
  当参保职工的IC卡丢失需要补办时,应到省医保中心填写《IC卡补办申报表》,一周后补发新卡。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
  参保人员每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全部记入个人医疗账户。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8%,在单位缴费的8%中划出30%左右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剩余部分为社会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比例
职工年龄
缴费工资基数
划入比例
45周岁以下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1%
45周岁(含)以上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
退休人员
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
4.5%



  个人账户能够支付那些费用?
  可以支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药店购买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起付标准以上支最高支金额一下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在医疗过程中需要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节约归己,可以计息、结转使用和继承,超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2、统筹基金可以支付那些费用?
  主要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费用;门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费用;以及经批准长期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

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时如何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多少?
  参保人住院需要个人自付起付标准金,然后进入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其付标准金(即统筹基金起付线)按上一年郑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确定,2001年的起伏标准为900元。以后年度岁平均工资变动,其付标准金将作适当调整。
  最高支付限额(即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也叫“封顶线”)按上一年郑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2001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6000元。
  由于省直医保是实施时间较短,2002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4、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
在省直,根据住院医院即被的不同,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也有所差别。如下图:


支付段
社区医疗机构及二级以下医院
二级及以上医院
统筹支付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
统筹支付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
85%
15%
80%
20%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在省直,根据住院医院级别的不同,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也有所差别。如下图;

支付段
社区医疗机构及二级以下医院
二级及以上医院
统筹支付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
统筹支付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
85%
15%
80%
20%


  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上表在职职工负担比例的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
  例如;李某在某三级医院住院,住院时间为两个月,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总计35000元,未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则统筹基金可为他支付35000*80%=28000元,个人负担为35000 20%=7000元。如果是同样的花费。同样级别的医院,患病者是己退休的赵某,则赵某个人只需支付35000*15%=5250。

                      就医与结算

实行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就医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医疗保险手册》在门诊拿药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应出示医疗保险IC卡。就医和购药时若不出示医保手册和IC卡,将按非参保人对待。医保手册和IC卡,由省社会医保中心统一印制,用以证明参保人身份,记录、储存个人帐户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显示最近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信息等情况。如由损坏或丢失后,应及时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挂失、补办。

患长期慢性病的就诊结算
  参保人员患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用药的慢性病(如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常期服用抗排异药、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并发症、肝硬化、冠心病、11期以上高血压、类风蚀关节炎、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支气管炎、肺心病、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需由甲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费用申请表》, 报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定期组织专家鉴定。经批准可自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为其诊疗,上述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可为在职职工支付70%,为退休人员支付75%。

普通门诊就医及结算

                    用药、诊疗与服务设施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或部分支付纳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纳人《目录》的药品都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广泛、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该目录分为甲类和乙类药品目录。

  什么是“甲类目录”?如何支付?
  “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较低的药品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什么是“乙类目录”?如何支付?
  “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是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住院治疗时,应先由参保人员自付0—10%的比例,其余部分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上述甲、乙两类目录的药品,普通门诊用药均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

2、个人自费的药品有哪些?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鲜)果类;
  (3)采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急救、抢救除外);
  (6)没有列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

3、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如何确定的?
  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需的、安全有效的、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3)患者需部分负担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需适当控制使用的诊疗项目。

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费用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诊)诊留观转住院的床位费。
  (2)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A、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B、空调、电视、电话费、食品保温费、电炉、电冰箱费以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C、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
  D、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住院就医流程

  1、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接诊医生填写入院证后,参保人员到医院医保科(办)办理有关手续,不需到省医保中心审批。

  2、经批准入院的要预交押金,押金数额不超过预计医疗费金额(不含起付标准)的20%。

  3、病房医务人员要尽量为参保人员安排符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标准的住院床位,确需或参保人员主动要求提供超标准得住院床位的,医务人员要向参保人员讲清,超标准部分费用由参保人自己负担。

  4、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须向其提供由参保人员承担全部费用或首先负担一定费用的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详细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在医嘱单上签字或双方签协议后方可使用。其中使用个人需首先负担一定比例费用项目的,须经医保科(办)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要对住院参保人员的用药、诊疗情况实行日清单制,并应由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5、参保人员经诊治,须出院的,由医生开具出院证,经医保科(办)签章后,可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6、参保人员办理结算手续时,属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可用IC卡刷卡记帐,也可现金支付,预交押金多退少补;属统筹基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金支付部分,有医疗机构记帐,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7、参保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其出具结算单,现今收据等。参保人员凭结算单到医保科(办)换回本人《医疗保险手册》。

                     住院医疗分的支付和补助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职工,医疗费在起付标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基金为退休人员支付85%的医疗费,为在职职工支付80%的医疗费。如果您是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将增加5个百分点。您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将进入大额医疗费再保险的范围。您或您的单位,只需每年缴50元保险,患大病时,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可为您支付90%的医疗费个人需负担10%的比例。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额为18万元。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标准为:
  1、医疗费在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部分,在职职工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厅级干部(含退怵)补助70%。
  2、进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可再享受50%的补助;
  3、超过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额1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80%。

  三、已建立企业补充理疗保险的单位的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科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企业自主决定补充范围和标准。

  四、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所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祝愿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又单位持出院证、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疗费结算单等资料于次月1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五、经省医保中心批准转往异地或转往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人员的医疗费,治疗终止后,凭转(出)院证、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等资料于出院后次月1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的住院医疗费安转诊转院办法结算。

              河南省省直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单位集资建房款须知

一、贷款对象
  凡是在河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因所在单位集资建造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具有郑州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本单位全额集资建造自住住房;
  3、具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5、建房单位同意提供阶段性责任保证。

三、贷款利率、期限与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为两档:5年以下为3.6%5年以上4.05%。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人退休年龄,最长30年。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7O%,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在退休年龄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倍。

四、商品房贷款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 复印件6份);
  2、申请人配偶人或其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4份);
  3、欲购房产是夫妻共有或与他人共有的须有共有人同意抵押、贷款的书面证明;
  4、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个人收入订明2(份);
  5、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验原件、复印件2份)
  6、开发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5份)
  8、首付款发票(验原件复印6份)。

五、担保方式
  采取阶段保证加抵押方式:指在建房期间由开发商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待办妥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保证责任终止;

六、贷款程序

  申请贷款--提交资料--贷前初审及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偿还贷款。

七、贷款偿还方式
  1、单位统一扣划:既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统一为本单位借款职工扣划归还贷款本息;
  2、委托扣款:委托贷款银行每月从借款人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

              河南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二手房贷款须知

一、贷款对象
  凡是在河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在市二级住房市场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货款。

二、货款条件
  1、具有郑州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3、具有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三、贷款利率、期限与额度
  住房公积金货款利率分为两档:5年以下为3.6%, 5年以上4.05%贷款期限可记算到借款人退休年龄,最长年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70%, 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在退休年龄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倍。

四、二手房贷款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验原件、复印件6份);
  2、申请人配偶或其他共有权人的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4份);
  3、欲购房产是夫妻共有或与他人共有的须有共有人同意抵押、贷款的书面证明;
  4、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个人收入证明(2份);
  5、个人房产交易:
  原房主产权证、交易契约、新房主产权证、交易过程中的部交款发票和评估报告;
  6、单位与个人房产交易
  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单位产权证、交易契约、新房主产权证、交易过程中的全部交款发票和评估报告。

五、贷款程序
  申请贷款--提交资料--贷前初审及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偿还贷款

六、贷款偿还方式
  委托扣款:委托贷款银行每月从借款人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表

                                               单位:元

贷款年限
贷款本金
贷款年利率
贷款月利率
还款月数
月还本息合计
1年
10000
0.036
0.003
到期还清
10360.00
2年
10000
0.036
0.003
24
432.47
3年
10000
0.036
0.003
36
293.46
4年
10000
0.036
0.003
48
224.01
5年
10000
0.036
0.003
60
182.37
6年
10000
0.0405
0.00338
72
156.68
7年
10000
0.0405
0.00338
84
136.92
8年
10000
0.0405
0.00338
96
122.13
9年
10000
0.0405
0.00338
108
110.64
10年
10000
0.0405
0.00338
120
101.48
11年
10000
0.0405
0.00338
132
94.01
12年
10000
0.0405
0.00338
144
87.80
13年
10000
0.0405
0.00338
156
82.56
14年
10000
0.0405
0.00338
168
78.08
15年
10000
0.0405
0.00338
180
74.22
16年
10000
0.0405
0.00338
192
70.85
17年
10000
0.0405
0.00338
204
67.90
18年
10000
0.0405
0.00338
216
65.28
19年
10000
0.0405
0.00338
228
62.95
20年
10000
0.0405
0.00338
240
60.86
21年
10000
0.0405
0.00338
252
58.98
22年
10000
0.0405
0.00338
264
57.29
23年
10000
0.0405
0.00338
276
55.75
24年
10000
0.0405
0.00338
288
54.34
25年
10000
0.0405
0.00338
300
53.06
26年
10000
0.0405
0.00338
312
51.88
27年
10000
0.0405
0.00338
324
50.80
28年
10000
0.0405
0.00338
336
49.81
29年
10000
0.0405
0.00338
348
48.88
30年
10000
0.0405
0.00338
360
48.03


              河南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商品房贷款须知

一、 贷款对象
  凡是在河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回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具有郑州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郑州市购买自住住房;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 0%的自筹资金;
  5、开发商同意提供阶段性责任保证。

三、贷款利率。期限与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为两档:5年以下为3.6%5年以上4.05%。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人退休年龄,最长30年。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7O%,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在退休年龄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倍。

四、商品房贷款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 复印件6份);
  2、申请人配偶人或其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4份);
  3、欲购房产是夫妻共有或与他人共有的须有共有人同意抵押、贷款的书面